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周玉萍与朱爱玲、罗明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萍,朱爱玲,罗明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04号原告周玉萍,农民。被告朱爱玲,成年人,农民。被告罗明谭,成年人,农民,系被告朱爱玲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萍与被告朱爱玲、罗明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萍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玉萍负担。审判员  覃运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明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