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民初字第02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桂琴诉被告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大梨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琴,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大梨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2439号原告:吴桂琴,女委托代理人:周茂桐,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大梨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大梨树村。法定代表人:毛正新,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永丽,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琴诉被告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大梨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桂琴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桂琴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站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