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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9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WU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WU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9417号原告高某某,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WU,男,1954年12月20日出生,护照号056758798。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WU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