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执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燕君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燕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472号罪犯王燕君,男,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裕刑初字第0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燕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50000元;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蚌埠监狱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蚌埠监狱提出,罪犯王燕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3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王燕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燕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3日起至2024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峰审判员 吴公礼审判员 陈 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玉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