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4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付玉梅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4154号原告付玉梅,女。被告陈萍,女,干部。被告程树才,男,干部,(系陈萍丈夫)。原告付玉梅与被告陈萍、程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玉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萍、程树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玉梅诉称,2013年6月25日,被告陈萍以购置房产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我借款50000元,并给我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2分。后经我催要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本金及利息。现尚欠20000元及利息未偿还。被告陈萍与被告程树才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现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利息(利率按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陈萍、程树才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萍、程树才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25日,被告陈萍向原告付玉梅借款50000元,由被告陈萍出具了借据,约定月利率为2%。后被告陈萍分两次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尚欠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未付。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陈萍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其应给原告支付借款本息,拒不支付应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被告陈萍、程树才系夫妻关系,被告陈萍向原告付玉梅借款是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故被告程树才应与被告陈萍共同给原告支付借款本息。另外,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萍、程树才偿还原告付玉梅借款20000元,并从2013年6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承担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陈萍、程树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致维审 判 员 呼 和人民陪审员 王培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