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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吉素云与曹声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素云,曹声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013号申请执行人吉素云。被执行人曹声玉。申请执行人吉素云与被执行人曹声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吉素云依据(2011)碑民二初字第00655号民事调解书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执他字第241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执行案件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行人曹声玉名下银行、车辆、房产信息,无适宜执行的财产;其本人也下落不明,无法查找其具体居住地。另被执行人曹声玉名下银行抵押房产现正因本院另案处置当中,待该案房产拍卖完毕后将参与该拍卖款项的分配,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据上述情况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案款本金为408500元,申请人未受偿4085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10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 宇 润代理审判员 张 奕 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