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店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白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小店刑初字第0045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中共党员��太原市重点业余少年体育学校(太原市第二十三中学校)校长。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晋春,山西晋工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5)第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志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及其辩护人李晋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某任太原市第二少年业余体育学校校长。2011年6月份,白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给单位职工发放福利为由安排学校办公室主任高献慧从太原市小店区新纪元大酒店以会议培训费的形式分两次套取现金��35000元人民币,后安排财务以会议、住宿等费用的名义将35000元付给新纪元大酒店。2011年7月份,白某将套取的25000元用于支付太原市第二少年业余体育学校聘请射击教练刘伟生、冷桂英的培训费,剩余1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白某主动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白某将涉案赃款10000元上缴至我院。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及自首情况说明、证人证言、收条、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明细账、记账凭证、发票、转账支票存根、工作证明、任职通知、干部履历表、组织机构代码证、退款票据、被告人白某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物10000元人民币,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白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案发后主动上交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0000元,发还被害单位太原市第二少年业余体育学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茆世伟人民陪审员 池凤林人民陪审员 刘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段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