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陈涛与林国妹、林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林国妹,林国英,林永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908号原告陈涛,男,汉族,1978年8月10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林国妹,女,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林国英,女,汉族,1970年7月25日出生,住闽侯县。被告林永辉,男,1969年2月4日出生,住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涛与被告林国妹、林国英、林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林国英、林永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涛撤回对被告林国英、林永辉的起诉。审判员 黄利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许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