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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陈涛与林国妹、林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林国妹,林国英,林永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908号原告陈涛,男,汉族,1978年8月10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林国妹,女,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林国英,女,汉族,1970年7月25日出生,住闽侯县。被告林永辉,男,1969年2月4日出生,住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涛与被告林国妹、林国英、林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林国英、林永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涛撤回对被告林国英、林永辉的起诉。审判员  黄利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许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