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沟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金平与顾得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沟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刘金平,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顾得才,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了原告刘金平与被告顾得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在镇里主持下达成和解意见,现原告经本院多次打电话均拒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元(陆拾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祖广忠审 判 员 孙永义代理审判员 张明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姜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