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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沟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金平与顾得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沟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刘金平,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顾得才,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了原告刘金平与被告顾得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在镇里主持下达成和解意见,现原告经本院多次打电话均拒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元(陆拾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祖广忠审 判 员  孙永义代理审判员  张明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姜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