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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兴隆县福成水泥有限公司与江苏羚羊水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查监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兴隆县福成水泥有限公司,江苏羚羊水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监字第2号原审原告兴隆县福成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高起,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羚羊水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汉保,董事长。原审原告兴隆县福成水泥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江苏羚羊水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兴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田立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海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