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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布执字第8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XX群诉韩勇拍卖确认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群,韩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布执字第877-1号申请执行人XX群,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卢建军,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俊杰,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韩勇,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36000元,并承担受理费、保全费合计3000元,但被执行人仅支付了3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本院的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经查证后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韩勇所有的粤BCxx**号车辆,并委托深圳市中项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该车辆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70417元,详见中评报字〔2015〕第(资)F01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此后,本院将该车辆以评估价170417元作为拍卖底价委托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拍卖。在2015年7月15日举行的拍卖会上,本案申请执行人XX群以最高应价171000元竞得拍卖财产。现申请执行人XX群已付清相应拍卖佣金、税费,并同意将评估费2000元、执行费2465元付至本院。对于余下应缴纳的拍卖成交价款166535元,申请执行人XX群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抵扣本案相应债权免予缴纳。经审查,本次拍卖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对于申请执行人XX群提出以余下应缴纳拍卖成交价款166535元抵扣相应债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买受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确认申请执行人XX群于2015年7月15日以拍卖成交价171000元竞得原属被执行人韩勇所有的粤BCxx**号车辆。二、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XX群所有,其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发生转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