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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三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房思玉与陕西省蒲城县尧山中学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思玉,陕西省蒲城县尧山中学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355号原告房思玉,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伊东,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翔,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被告陕西省蒲城县尧山中学,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法定代表人:杨春龙,校长。原告房思玉与被告陕西省蒲城县尧山中学(以下简称尧山中学)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思玉的委托代理人伊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尧山中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房思玉诉称,原告是《当代中国“扫黑”纪实》一书的作者,1997年12月该书经群众出版社出版发行。被告尧山中学在其WWW.PCYSZX.COM网站上上载了《扫黑纪实》一文,该文与原告涉案作品内容完全一样。被告尧山中学未经原告许可、未为原告署名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网站上转载涉案作品,供公众浏览、下载,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100元。被告尧山中学未应诉。本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12月,群众出版社出版发行《当代中国“扫黑”纪实》一书,署名重罡、璞玉编著,字数230千字,定价18元。重罡、璞玉均为原告房思玉的笔名。2014年10月20日,原告向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14年10月22日,公证员、公证辅助人员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利用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被告尧山中学的WWW.PCYSZX.COM网站,在其“电子图书-社会文化类”栏目发现“当代中国扫黑纪实.chm”文件并下载,该文件内容与涉案作品内容一致,但未为作者署名。原告为此支付公证费800元。上述事实有《当代中国“扫黑”纪实》一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终字第12597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2014)济泉城证经字第31735号公证书及公证费票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房思玉作为《当代中国“扫黑”纪实》一书的作者,其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尧山中学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作品全文上载供公众浏览和下载,且未为原告署名,亦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3100元,结合原告涉案作品字数、被告侵权状态及原告支付公证费和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等情节,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合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省蒲城县尧山中学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房思玉对《当代中国“扫黑”纪实》一书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陕西省蒲城县尧山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房思玉经济损失23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元,由被告陕西省蒲城县尧山中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七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财政票款分离(济南市中级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济南市大观园支行账号:15154101011830338),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俊河审 判 员  武守宪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