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正平、杨光华诉讼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元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正平,男。被执行人杨光华,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申请执行王正平、杨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5)永民初字第287-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正文:冻结、扣留被告王正平、杨光华银行存款和工资收入186383.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杨光华、王正平有工资收入,无银行存款。现已冻结杨光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的工资收入,冻结王正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市乾州支行的工资收入。故本案予以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287-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宋明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