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林剑波与徐钢、舒晓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剑波,徐钢,舒晓东,宋莉,湖南和生源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500号申请执行人林剑波。被执行人徐钢。被执行人舒晓东,1968号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宋莉。被执行人湖南和生源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徐钢。申请执行人林剑波与被执行人徐钢、舒晓东、宋莉、湖南和生源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徐钢、舒晓东、宋莉、湖南和生源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2014)望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徐钢、舒晓东、宋莉、湖南和生源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