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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27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健与吴兴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吴兴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737-4号原告王健。被告吴兴山。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郯民初字第2737-1号裁定书,对被告吴兴山所有的鲁XXX**汽车一辆予以查封。现因原告王健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兴山所有的鲁XXX**汽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程幸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煜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