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5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廖庆彩与梁燕艳、陈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庆彩,梁燕艳,陈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520-1号申请执行人廖庆彩。被执行人梁燕艳。被执行人陈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电法民三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7天内履行法律文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梁燕艳有小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梁燕艳所有的粤T-BE5**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蒋 兴审判员 陈瑞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赖明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