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执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印志勤与被执行人叶善芹、王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印志勤,王永生,叶善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3011号申请执行人印志勤,男,1961年10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永生,男,1948年4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叶善芹,女,1948年12月18日生,汉族。申请人印志勤与被执行人王永生、叶善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中院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六东民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去向不明。经本院查询,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也未能提供相关线索,故建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也未能提供相关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六执字第30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德建执行员 郑世平执行员 孟宪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