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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3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郑开波与刘洪山、魏小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开波,刘洪山,魏小梗,何宜杰,李加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3422号原告郑开波,居民。被告刘洪山,居民。被告魏小梗,居民。被告何宜杰,居民。被告李加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开波与被告刘洪山、魏小梗、何宜杰、李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洪山、魏小梗、何宜杰、李加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开波撤回对被告刘洪山、魏小梗、何宜杰、李加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心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寇兆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