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三终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徐军红、冯合群等与史海河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海河,徐军红,冯合群,宋双进,刘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海河,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军红,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合群,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双进,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现住平舆县。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新友、张林森,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英,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刘箭鸣,男,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住平舆县,系被上诉人刘英之弟。上诉人史海河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史海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凌,被上诉人徐军红、冯合群、宋双进及其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新友、张林森,被上诉人刘英的委托代理人刘箭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徐军红、冯合群、宋双进、刘英与史海河是否存在合伙关系,徐军红、冯合群、宋双进、刘英是否进行了出资,以及徐军红、冯合群、宋双进、刘英、史海河的出资数额,上述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孙 强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忠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