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轮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牟光荣、牟光太、杨小玉、杨长生诉被告曾小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光荣,牟光太,杨小玉,杨长生,曾小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轮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牟光荣,男,汉族,1975年2月出生,四川省渠县人,现住轮台县。原告牟光太,男,汉族,1970年1月出生,四川省渠县人,现住轮台县。原告杨小玉,女,汉族,1984年12月出生,四川省渠县人,现住轮台县。原告杨长生,男,汉族,1987年11月出生,四川省渠县人,现住轮台县。被告曾小明,男,汉族,37岁,现住轮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光荣、牟光太、杨小玉、杨长生诉被告曾小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光荣、牟光太、杨小玉、杨长生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牟光荣、牟光太、杨小玉、杨长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牟光荣、牟光太、杨小玉、杨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牟光荣、牟光太、杨小玉、杨长生承担,另一半退还原告。审判员 杨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 洁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