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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3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安玉与饶红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954号原告安玉,男,1955年9月27日出生。被告饶红明,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被告周松,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5号。法定代表人刘亦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玉与被告饶红明、周松、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玉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安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