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常燕申请执行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燕,刘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453号申请执行人:常燕,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刘卫东,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常燕与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008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刘卫东于2015年4月27日前偿还常燕借款本息18万元。常燕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卫东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申报通知,责令其收到通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刘卫东至今未履行。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卫东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常燕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卫东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008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