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池XX与被执行人孙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XX,孙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池XX。被执行人孙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XX与被执行人孙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X于2015年3月2日到庭交付执行标的款人民币1000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孙X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池XX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X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上述实际情况,合议庭意见,暂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01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子明审判员  胡金生审判员  张福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