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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石建国与徐丰水、李桂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建国,徐丰水,李桂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318号原告:石建国。被告:徐丰水。被告:李桂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建国与被告徐丰水、李桂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建国于2015年8月3日以已经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建国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保全费70元,合计122元,由原告石建国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加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