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石建国与徐丰水、李桂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建国,徐丰水,李桂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318号原告:石建国。被告:徐丰水。被告:李桂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建国与被告徐丰水、李桂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建国于2015年8月3日以已经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建国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保全费70元,合计122元,由原告石建国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加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