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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栾艳坤与哈尔滨康夷宝卫生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艳坤,哈尔滨康夷宝卫生保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栾艳坤,女,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康夷宝卫生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大顺街32号。法定代表人陆家源,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栾艳坤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康夷宝卫生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高劳人仲字(2014)第2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栾艳坤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欠款29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哈尔滨康夷宝卫生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高劳人仲字(2014)第28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蔡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