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4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初字第4843号原告刘某,****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年*月**日出生。原告刘某为与被告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北民*初字第***号调解书,双方离婚。因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青岛市**区**路**号*单元***户的房屋进行分割,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依法分割位于**区**路**号*单元***户的房屋;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高某辩称,涉案房屋原被告在离婚诉讼中已经约定赠与给孩子高**了,但孩子现在太小,不能过户给他,不同意分割,这个房子是孩子的。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婚生子高**随被告高某共同生活。青岛市**区**路**号*单元***户房屋登记在被告高某名下,该房屋在双方离婚诉讼中经本院委托评估,其市场价值为**万元,现双方均认可该价值。对于该房屋,原告刘某称原告主张房屋补偿或者房屋所有权均可,被告高某称不同意分割,并提交协议一份,称原、被告离婚时就涉案房屋已经进行了处分,将该房屋过户给婚生子高**,现也同意将房屋赠与给孩子高**。该协议载明:“协议书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关于青岛市**路**号*单元***户房产过户到孩子高**名下,孩子由高某抚养,房屋居住权由高某所有,在高**未满18周岁以前不得变更监护权。(二)上述房屋在孩子未满18周岁以前,高某不能替孩子处分房产,若要处分需女方刘某签字同意,若房屋拆迁,拆迁款留给孩子或重新购买房屋在孩子名下。(三)女方刘某享有探望权,每周一次,周六、周日看孩子意愿,高某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止。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高某年.月.日刘某年.月.日”。原告刘某对该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因被告拒绝履行该协议,导致本案诉讼的产生,如被告能够按照该协议履行,原告愿意进行调解履行该协议,该协议没有附在法院离婚案件调解的卷宗中,是双方私下达成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刘某提供的民事调解书一份、评估报告一份、房产证一份、被告高某提供的协议书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原、被告已作出处分,将其赠与给双方的婚生子高**,原、被告对此均予以认可。所赠房屋虽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在该赠与未予撤销之前,原告刘某即要求分割其已作出赠与处分的房屋,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36元,诉讼保全费2956元,合计4692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洁审 判 员 吕艳丽人民陪审员 曹积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