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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郝鹏飞与山东广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鹏飞住济南市,山东广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郝鹏飞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广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景根,总经理。本院做出的(2013)历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郝鹏飞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但无法处理,后又对被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财产可供执行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申请执行人郝鹏飞与被执行人山东广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梅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孙志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韩勇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