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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邹岗与周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邹岗,男,生于1970年6月22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周林,男,生于1965年2月25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周林在绵阳川银建筑有限公司、林州建筑工程九公司成都分公司应收取的工程款3,53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高琼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存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