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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2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玉振与孙广龙、焦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574号原告:李玉振,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孙广龙,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焦静静,女,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振诉被告孙广龙、焦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振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焦静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振撤回对被告焦静静的起诉。审判员 江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樊长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