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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陆继红、黎宁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昭平县昭平镇河西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方坤,董事长。被执行人:陆继红。被执行人:黎宁。申请执行人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继红、黎宁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昭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继红、黎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昭执字第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雄光审 判 员  罗宏华代理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彭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