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郑某与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999号原告:郑某,女,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訾某甲,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郑某诉被告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訾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年××月,其与被告訾某甲在外务工时相识,1995年举行结婚仪式,1996年补办结婚登记。××××年××月双方生长子訾某乙,××××年××月生次子訾某丙。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造成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其曾于2014年诉至法院,请求送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婚生次子由其抚养,长子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訾某甲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年××月,原告郑某、被告訾某甲在外务工期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5年原、被告按民间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长子訾某乙,,××××年××月××日生次子訾某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为此原告郑某曾于2014年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其与被告訾某甲离婚,案经本院审理,本院作出(2014)东民一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不准原、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表示婚生长子訾某乙业已成年无需进行抚养,次子訾某丙由其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原告郑某向本院提交的身份证、(2014)东民一初字第00416号民事卷宗材料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郑某、被告訾某甲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长子訾某乙已满18周岁,双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该婚生子仍需继续抚养,故对原告主张訾某乙已不需要抚养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婚生次子訾某丙现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该婚生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以不改变其生活学习环境为宜,故由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訾某丙,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向被告主张子女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明,故本院暂不予处理,双方如有争议可另行主张。被告訾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事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訾某甲离婚;二、婚生子訾某丙由原告郑某抚养,被告訾某甲享有探视该婚生子的权利;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娜娜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