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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2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盖银强奸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盖银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2870号罪犯盖银,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3日作出(2000)哈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盖银犯强奸幼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盖银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8日以(2001)黑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0日以(2003)黑刑执字第35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1日以(2006)哈刑执字第103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8年6月30日以(2008)哈刑执字第296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1年7月13日以(2011)哈刑执字第380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监狱于2015年7月9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盖银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盖银予以减刑二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盖银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盖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盖银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盖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刘淑贤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