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黄德林与陈绍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872号申请执行人黄德林,农民。被执行人陈绍良,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夏山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陈绍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绍良七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德林欠款50000元,并承担受理费750元,执行费650元,共计人民币514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绍良银行存款5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传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