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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商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荣成成山物业有限公司与刘兵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成山物业有限公司,刘兵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287号原告原告荣成成山物业有限公司,住荣成市南山北路98号。法定代表人杨夕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伟静,职员。被告刘兵权。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鞠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毕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