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商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荣成成山物业有限公司与刘兵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成山物业有限公司,刘兵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287号原告原告荣成成山物业有限公司,住荣成市南山北路98号。法定代表人杨夕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伟静,职员。被告刘兵权。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鞠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毕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