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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翁法执字第4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安铁军与郭立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铁军,郭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04)翁法执字第495-1号申请人安铁军,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郭立华,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04)翁民初字第495号民事调解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郭立华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乌丹支行的账户xxxxx中的存款yy元划拨至翁牛特���人民法院帐户zzzzz;二、将被执行人郭立华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乌丹支行的账户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武海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