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葛志强与陈立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志强,陈立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989号原告葛志强。被告陈立志。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志强与被告陈立志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葛志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