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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商)初字第05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飞龙与杨进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龙,杨进全,刘金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05072号原告王飞龙,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被告杨进全,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被告刘金川,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龙诉被告杨进全、刘金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飞龙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 芳代理审判员  许无忌代理审判员  傅晓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建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