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商)初字第05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飞龙与杨进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龙,杨进全,刘金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05072号原告王飞龙,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被告杨进全,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被告刘金川,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龙诉被告杨进全、刘金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飞龙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 芳代理审判员 许无忌代理审判员 傅晓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建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