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伊金明与朱维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金明,朱维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伊金明,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朱维福,男,1963年9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号码3426224196309182550,汉族,包工头,住云龙区福苑花园*栋*单元***室。伊金明申请执行朱维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2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475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一下措施:2015年3月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5年3月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15年3月本院分别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本院认为,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25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张俊波执行员 赵朝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