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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梁俊旗诉樊根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俊旗,樊根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12号原告梁俊��,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武秀芬,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根显,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俊旗诉被告樊根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俊旗撤回对被告樊根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聚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