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韩国江、杨国荣诉孙国良、姜新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国江,杨国荣,孙国良,姜新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韩国江,男,1960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杨国荣,女,1960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韩国江妻子。被执行人孙国良,男,1965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姜新艳,女,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孙国良妻子。韩国江、杨国荣诉孙国良、姜新艳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五日作出了(2014)双茂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孙国良、姜新艳偿还申请执行人韩国江、杨国荣欠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72000.00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地址不详,在本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双执字第38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 郭 春代理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付俊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