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肖顺庭与柳州市恒力传动轴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顺庭,柳州市恒力传动轴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肖顺庭。被执行人:柳州市恒力传动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沙塘街***号之三。法定代表人:陈雄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肖顺庭申请执行柳州市恒力传动轴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柳州市恒力传动轴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肖顺庭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2014)柳劳人仲调字第915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蓝婷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