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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17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草坝分理处与魏登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草坝分理处,魏登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757-2号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草坝分理处。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李万林,职务:主任。被告:魏登连,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11日,村民,四川省雅安市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对被告魏登连在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永兴分理处账号内存款65000元进行了冻结。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解除该强制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魏登连在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永兴分理处账号为内的存款65000元予以冻结的强制措施。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敏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