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台建乐与被告姜海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建乐,姜海龙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172号原告台建乐,男,汉族,1959年10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钱诗情,新疆西部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海龙,男,汉族,1964年6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常革联,新疆年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台建乐与被告姜海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台建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建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建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92元,减半收取2746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台建乐负担。审 判 长 杜 阳代理审判员 刘 玲代理审判员 张显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路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