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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台建乐与被告姜海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建乐,姜海龙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172号原告台建乐,男,汉族,1959年10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钱诗情,新疆西部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海龙,男,汉族,1964年6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常革联,新疆年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台建乐与被告姜海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台建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建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建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92元,减半收取2746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台建乐负担。审 判 长 杜 阳代理审判员 刘 玲代理审判员 张显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路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