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爱庆、刘美峰与被执行人李景龙、青岛亚金运输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庆,刘美峰,李景龙,青岛亚金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刘爱庆。申请执行人刘美峰。被执行人李景龙。被执行人青岛亚金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爱庆、刘美峰与被执行人李景龙、青岛亚金运输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招执字第5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玉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