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2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汤培鑫与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培鑫,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2317号原告汤培鑫,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曾昱,女,199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系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周林,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郑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超、薛一通,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培鑫与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培鑫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培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培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1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610.50元,由原告汤培鑫负担。审判员 李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玉本民事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