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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邱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44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男,汉族,无业,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2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宏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邱某、“小李”(身份信息不详,在逃)、“啊二”(身份信息不详,在逃)、“小龙”(身份信息不详,在逃)等人,在光明街道圳美社区凤新路与公常路交汇处的一废弃平房内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以“赌板九”的方式招揽赌客进行赌博。被告人邱某在发牌和抽水的原负责人“啊二”和“小龙”不在时负责发牌和抽水,如果抽到水可以获取200元人民币的好处费;“小李”为管理该赌档和收取水钱的老板。经查,该板九赌档自2015年4月5日开始开设,每天赌档开设时间一般从14时至17时30分,每局抽水为赢家获利金额的百分之五,当场抓获10名涉嫌参与赌博人员,现场缴获赌具牌九二十张、骰子叁颗、赌资人民币9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之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邱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赌具一批、赌桌一张、赌资人民币98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任  芊  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曾    雄书 记 员 梁惠红(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