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沈锡良与青岛青投集团有限公司、薛兆荣、张艳、孙玉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锡良,薛兆荣,张艳,孙玉强,青岛青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973号申请执行人:沈锡良,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新忠,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兆荣,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张艳,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玉强,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执行人:青岛青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申请执行人沈锡良与被执行人青岛青投集团有限公司、薛兆荣、张艳、孙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279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60429.50元及利息。该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案件执行费13004元由被执行人青岛青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27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德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