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范静与谢元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静,谢元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879号原告:范静,女,汉族,1987年1月13日生,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赵雨,系范静爱人。被告:谢元寿,男,汉族,1964年3月26日生,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静诉被告谢元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范静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贾功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范静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范静负担。审判员 张安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小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