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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范静与谢元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静,谢元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879号原告:范静,女,汉族,1987年1月13日生,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赵雨,系范静爱人。被告:谢元寿,男,汉族,1964年3月26日生,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静诉被告谢元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范静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贾功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范静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范静负担。审判员  张安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小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