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3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樊冬莲与梁山县时利和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冬莲,梁山县时利和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078-1号原告:樊冬莲。被告:梁山县时利和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振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冬莲与被告梁山县时利和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冬莲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梁山县时利和焊接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案外人徐海青所有的房权证为梁字第××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樊冬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梁山县时利和焊接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徐海青所有的房权证号为梁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鸿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丕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