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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27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男,汉族,1974年1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庄×,女,汉族,1980年7月2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庄×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7012号民事判决财产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财产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701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四、五项,维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判决,二审诉讼费用由庄×承担。理由为:(一)关于婚生子张洪瑞抚养权问题。一审中庄×主动放弃张洪瑞抚养权,二审中又以其母亲生病好转为由争夺小孩抚养权,小孩的抚养是庄×而不是其母亲,因此不能作为其争夺小孩抚养权的理由。鸿顺园房产庄×需要支付张×120多万元,庄×现在月收入仅为3000元左右,根本无力支付如此巨额房资,如支付以后根本无法顾及小孩的正常开销,因此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将张洪瑞的抚养权判给张×。(二)房屋折价款问题。二审法院判决的房屋折价款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二审法院只计算房产,没有把房屋装修费用计算在内。庄×无法支付,二审判决书根本无法执行,张×的权益没有保障。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庄×提交意见称:张×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张洪瑞的意愿和生活状况等情况判决张洪瑞由庄×抚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根据诉争房屋性质、房款构成、双方对房屋归属意见等判决房屋归庄×所有、庄×给付张×124万元房屋折价款亦无不当。张×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燕代理审判员 王 宁代理审判员 胡昌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仝 来自